招标采购
一、租赁标的:“闽投 1 号”(暂定名) 80 米半潜式波浪能养殖旅游平 台招租,租赁期限 14 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 486 万元。租金支付方式:自 起租日开始,每 12 个月为一个周期年即一期为 12 个月,每个周期年支付一 次租金。第一期租金在起租日后 6 个月内支付;第二期开始先付后用,且应 在每个周期年开始后的 15 日内支付当期的租金。
租金构成:年租金=年固定租金+年不定额租金。本次竞价为年固定租金, 年不定额租金按约定据实支付。
1、年固定租金
(1) 、年固定租金额第 1 期租金为年租金成交价*9/12 收取,第 2-14 期按年租金成交价收取。
(2) 、租赁期内年固定租金额调整。招租后出租方领取增量市、县两级 业主方补贴后,以及船厂领取工信系统首台套补贴、并向出租方转移后,后 续每期租金在已定租金基础上每期减少X/m。X 为补助额度,m=15-已支付固 定租金期数。
以上各项租金调整以出租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必要时,出租方可提 供相应佐证。
2、年不定额租金
承租方除支付年固定租金外,还需向出租方支付不定额租金,每年支付 次数、金额不定,据实支付。每次应支付的不定额租金额度=出租方应支付的 维保费用额度 (税前) 或出租方应支付的航标安装费用 (税前) ,其中承租 方在起租日应支付的不定额租金为出租方在起租日前已支付的航标安装费 用,其余不定额租金每次支付时间为维保商或设备、服务提供方向出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 10 日内支付。此处的维保包括船体、设备、设施等的日常维 修、保养、大修、更换等。
3、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300 万元,合同签订后 20 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1、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尚处于建造阶段,预计 2023 年 3 月底前完成建造交付,具备租 赁运营条件。
本次租赁装备的配套海域位于连江县定海湾,由连江县闽投深海养殖装 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获取。 目前,出租方已取得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连江县闽投深海智能化养殖平台项目申请临时用海续期的批复》(连政海域 〔2022〕24 号),但尚未正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本次租赁的装备相关情况详 见附件 1,最终的装备状况以建造完成时船厂向出租方交付的完工图纸 (技 术资料)、设备证书 (设备资料)、备品备件清单 (备品备件资料) 为准。
2、风险揭示:(1) 装备尚处在建造状态,出租方也暂未获取配套海域 使用权,起租时间待上述条件具备后方能确定,届时以出租方与建造单位签 订《交付议定书》之日为准;(2) 配套海域具体地点及面积尚未确定,设备 运营地点待上述条件具备后方能确定,届时以出租方通知为准;(3) 承租方 总的租赁成本并不固定,按照租金及管理费的约定,承租方除需支付此次竞 租报价的固定租金外,还需按照约定支付不定额租金、管理费用及承担其他 支出;(4) 装备的最终状况,以建造完成时船厂向出租方交付的完工图纸(技 术资料)、设备证书 (设备资料)、备品备件清单 (备品备件资料) 为准,可 能与附件 1 或现阶段出租方提供的其它材料描述内容有细节上的出入;(5) 装备通过船级社检验,取得船级社入级证书、船厂质量保证书后,承租方即 应对装备的质量、完整性、安全性、可运营性、抗灾能力以及装备具备安全 运营 14 年以上的基础表示无异议,但半潜式波浪能发电深海养殖平台属于新生事物,国内尚无运营时间超过 5 年的同类养殖平台,承租方需自担风险。
三、租赁用途:水产品的深海养殖及提供海上休闲旅游服务。
四、竞租人或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主营业务范围包括水产养殖、 水产品销售。
2、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属公司没有发生过任何纠 纷。
3、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承租方或承租方法人控股股东 (若有) 或承租方最终实控法人(若有; 最终实控法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 或最终实控人 (最 终实控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 所控其他企业或任一担 保方具有三年以上渔业行业经验。
5、承租方或承租方法人控股股东 (若有) 或竞租方最终实控法人(若有; 最终实控法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 或最终实控人 (最 终实控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 所控其他企业或任一担 保方 2020、2021 择一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均达到人民币 8000 万元。
6、承租方应提供担保方案。股东、最终实控法人 (若有;最终实控法人 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 、最终实控自然人 (若有) 均应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案应由出租方认可。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租 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管理费、以及其它应承担的支出等,以及因承租 方违反租赁协议约定应支付给出租方的赔偿金、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费用 (如 公告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 三年。
7、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500 万元。
五、需要竞租人或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装备交付确认:竞租成功后的承租方参与出租方对船厂的交付验收, 出租方与船厂签订《交付议定书》后,承租方即应在当天与出租方签订《交 接确认书》。装备通过船级社检验,取得船级社入级证书、船厂质量保证书 后,承租方即应对养殖平台完整性、安全性、可运营性及质量表示无异议, 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以属于质保的内容及项目拒签《交接确认书》或拖延 出租方对船厂的验收进程。
2、装备维保、保险:出租方负责装备的维保 (包括船体、设备、设施等 的日常维修、保养、大修、更换等) 、保险 (指为降低装备硬件损失的船舶 险或财产险及附加,养殖保险、渔获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与养殖与文旅业务 运营质量、运营安全相关的险由承租方自行投保、 自行承担) 。出租方与承 租方根据成本节约、保障质量的原则,协商确定包干维保模式或据实维保模 式。据实维保模式下,承租方根据运营情况提出维保需求事项,出租方在对 装备检查或评估时也可提出;包干维保模式下维保商选择事项,以及保险商 选择事项,应在上一包干维保、保险方案覆盖期的期末动议,首期包干维保、 保险商选择事项在正式签订租赁协议日动议。需求提出或事项动议后,合作 商由承租方进行遴选,且应在需求提出、事项动议 25 日内完成,维保、保险 方案及合同经出租方认可后,由出租方与维保合作商、保险合作商签订相关 合同并支付相应价款。不在有限时效内启动维保、保险事项将导致损失扩大 的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损失扩大,出租方可自行选择维保合作商并确定维保 方案。 日常运营情况已表明确需维保、否则影响装备质量与安全,但承租方 未及时提出导致维保后也未能恢复原有性能或消除隐患的;以及因承租方的 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保、且维保后也未能恢复原有性能或消除隐患的,承 租方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3、管理费收取:承租方除支付租金外,还需每年向出租方支付管理费, 每次应支付的管理费额度=出租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 (税前) +出租方应支付的海域使用金*1.06,其中承租方在起租日应支付的管理费为出租方在起租日 前已支付的海域使用金*1.06 (若有) ,其余支付时间分别为:在保险商向出 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 15 日内、出租方应支付海域使用金日前 15 日内支付, 以出租方发出的通知为准。
4、养殖平台使用:
(1) 装备租赁运营总体原则。租赁期内,除约定事项及承租方实施的 相关事项将影响装备的性能、质量与安全、使用寿命、可再租性的,出租方 不干涉承租方经营模式和经营方式;承租方实施的可能影响装备的性能、质 量与安全、使用寿命、可再租性的,承租方应及时事前报告出租方并取得出 租方的同意,承租方同时应采取措施将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出租 方利益不受损害;出租方每年对平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租赁期间承租 人承担本装备及配套海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消防责任,以 及其它生产经营产生的全部责任,自担养殖和文旅业务运营风险,自行购买 网衣清洗维护设备、 自行承担网衣清洗支出。承租方自行办理运营所需的相 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海上餐饮、住宿等养殖、文旅运营所需的 相关证件,需要出租方配合的,出租方予以积极配合;前述手续可由出租方 办理也可由承租方办理的,由出租方决定是否自行办理,由出租方自行办理 的,承租方予以积极配合;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非出租方、承租方原 因,造成相关审批手续无法办理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进行养殖的,双方可协 商适当调整租金方案。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要自行负责水、电、卫生等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 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租赁期内,承租方将本租赁运营项目连同 其它与出租方无关联项目 (若有) 用于申报各项认定、申请各项补助的,出 租方予以积极配合,且不分享补助成果;出租方将本装备项目连同其它与承 租方无关联项目 (若有) 用于申报各项认定、申请各项补助的,且申报项目与承租方申报项目不冲突的,承租方予以积极配合,且不分享补助成果。若 申报项目需双方联合申报的,双方应积极配合,共享申报成果。装备航标的 安装方案需经承租方确认后上报主管部门评审,最终安装方案以主管部门评 审意见为准。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
(2) 装备名称。本装备船舷已焊“闽投 1 号”字样及省投资集团徽标。 承租方租赁运营后,可更改为“闽投 XX 号”字样,增加的“XX”字样为承租 方运营品牌,字样不得超过 2 个字,并不得遮盖“闽投”字样及出租方徽标, 大小、颜色、装饰等与“闽投”字样保持一致。租赁运营期 5 年内,双方 (含 各自关联方) 各自公开宣传文案 (包括但不局限于外部可获取信息的微信、 微博、抖音及其它自媒体等载体上的文、图、影音等,装备上展板及多媒体 等载体上的文、图、影音等) 均按“闽投 XX 号”进行宣传推介,文、图片、 视频、音频等均不得截取或片面展示单方“闽投”或“XX”运营品牌;租赁 运营满 5 年后,除装备上展板及多媒体等载体上的文、图、影音等,以及与 政府方往来文件、报纸电视台等公众媒体、官方渠道材料仍按“闽投 XX 号” 统一口径进行宣传外,各自自媒体可以自定口径宣传。
(3) 装备信息系统。装备集控系统软件及服务器由承租方自行采购, 出租方提供平台监控设备、远程会议设备、微波传输及船上用网设备、辅材、 LED 屏幕、控制器、图像处理器、接收卡及相关辅材等满足集中控制系统使 用的相关硬件内容。承租方应同意向出租方提供平台集控系统数据接口,接 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视频图像数据、设备运行维护监控数据、向 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关于养殖装备养殖规模等不涉及承租方商业机密 的数据。在不影响整体安全的情况下,出租方可自行加装环境水文 (风浪流) 监测设备,该设备安装及后续使用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4) 设备添附。租赁期间,在不对装备整体运营、已有设备的性能及 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采购添附可拆卸的设备设施,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应于实施采购后 7 日内向出租方报备添附 采购清单。
(5) 网衣及主要设备使用及维护。租赁期内网衣发生破损等情形,未 在维保、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由承租方负责重新购置、安装,材质、规格不 低于原标准,且应在 2 个月内完成。其它设备、设施、构件毁损导致的更新、 重新购置而发生的必要支出,未在保险与维保范围覆盖内的,由承租方承担。 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损失扩大,出租方可先行支付相关支出、再向承租方追 索。
(6) 参访接待。参访的政府人员通过发函等途径联络承租方的,由承 租方负责接待,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参访政府人员通过发函等途径联络出租 方的,由出租方负责接待,费用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提供相应便利。但对 于重要的参访政府人员,不论参访人员联系出租方或承租方,均应通知对方, 由对方视情确定是否共同接待,共同接待的,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介绍装 备的技术、建造投资情况、装备的运营管理情况等,除出租方所属集团人员 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外,其它参访人员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所 属集团人员参访的,承租方应提供便利,但费用由出租方自理。其它人员的 参访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5、装备转让及配套海域转让:租赁满一年后且出租方领取的国补、省补 足额到位后,经上级单位、地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出租方可按法定程序将 海域使用权转让,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日受让方需同步将海域使用权 无偿租赁予我公司供对外进行本装备租赁经营配套使用、并不得影响本装备 正常运营,租赁期限不短于装备剩余租赁期限;装备租赁满三年后,在符合 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精神前提下,经出租方、承租方商得一致,经出租 方上级单位批准后,出租方按可法定程序将装备进行转让,承租方有优先购 买权。
6、产学研合作:双方联合申报产学研项目,明确产学研以推动创新技术 落地,服务于本项目为宗旨。
7、补贴领取:装备相关的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由出租 方领取。其它补贴按政策规定领取。
8、租赁期限自出租方与建造单位签订《交付议定书》之日起租。
9、承租方享有三个月免租期。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正向多次) 。
七、公告期限:2023 年 1 月 30 日—2023 年 2 月 20 日 (若在此期间未征 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顺延期间有承租 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2023 年 2 月 20 日 17:00。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领取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891629、87315305; 联系人:陈女士、林女士、吴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 A 座二十二层。
2023 年 1 月 30 日
附件 1:1-1、“闽投 1 号”深海养殖平台简介
1-2、“闽投 1 号”船装主要设备明细表
1-3、“闽投 1 号”内装设备物料清单
1-4、“闽投 1 号”总布置图
1-5、“闽投 1 号”效果图